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9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万江潮兴纸制品加工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简沙洲社区虾公坎连新路工业区铺位。经营者:何小敏,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舟,广东骤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鸣野,广东骤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全,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伟君,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英华,东莞高瑞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东莞市万江潮兴纸制品加工店因与被上诉人杨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530095679.2)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3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东莞市万江潮兴纸制品加工店于2019年4月25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钦州市钦北区鸿宇百货商店立即停止销售带有“制造商:东莞市万江潮兴纸制品加工店”“地址:东莞市万江区简沙洲虾公坎连新路”“乐百安心乐百事乐”字样的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判决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2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案号为(2019)桂07民初32号。东莞市万江潮兴纸制品加工店据此请求本院延期审理本案,待(2019)桂07民初32号案裁判结果出来后再作出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7民初32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邓燕辉
审判员 郑 颖
审判员 林恒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李艳
书记员简紫君陈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