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4民初9884号
原告:徐一波,男,1993年6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王能,男,1965年10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周 平
人民陪审员 王春光
人民陪审员 朱世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俞佳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