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沪0114民初9884号

徐一波与王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0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一波;王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4民初9884号

原告:徐一波,男,1993年6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王能,男,1965年10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周 平

人民陪审员  王春光

人民陪审员  朱世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俞佳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