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802执553号
申请执行人:李小刚,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徐继辉,男,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李小刚与被执行人徐继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皖1802民初57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继辉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小刚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继辉给付货款76344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经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徐继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信息。 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同。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谢跃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 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