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6民初8891号本院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对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惠浦仕电器制品厂与被告梁惠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粤0606民初889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9)粤0606民初8891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第5行中的“并确认被告于2018年1月30日向原告支付5000元”补正为“并确认被告于2019年1月30日向原告支付5000元”。
审判员 何铭娴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廖秀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