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1334号
申请执行人:汪宝华,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上海申景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以西、派河以东总装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6115621H。
法定代表人:王振。 本院在执行汪宝华与上海申景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上海申景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申景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银行存款202480.22元(其中支付199586.22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894元)或查封、扣押、变价、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峻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马晋超
书记员卢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