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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29执260号

嘉祥县唐柏加油站、蒋春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嘉祥县唐柏加油站;蒋春生;秦瑞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执260号

申请执行人:嘉祥县唐柏加油站

被执行人:蒋春生,男,汉族,居民,住嘉祥县。

被执行人:秦瑞华,男,汉族,居民,住嘉祥县。 申请执行人嘉祥县唐柏加油站与被执行人蒋春生、秦瑞华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嘉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嘉马商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油款365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蒋春生、秦瑞华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其至今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二、向被执行人蒋春生、秦瑞华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蒋春生、秦瑞华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依法冻结二被执行人存款共计6627.95元,其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6627.95元。

本院认为,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依法必须执行,但履行程度取决于被执行人的现实履行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等文书,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829执260号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吉岗

审判员  王衍奎

审判员  岳忠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岳贤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