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0821执785号 平南县人民法院、欧永勇: 关于申请执行人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821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欧永勇罚金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判处被执行人欧永勇罚金2000元上缴国库。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欧永勇于2019年6月3日自行将2000元汇入本院标的款账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