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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3刑初567号

纪庆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纪庆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303刑初567号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庆东,男,1974年4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暂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经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刑诉(2019)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庆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姝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庆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纪庆东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C×××**号的轻型普通货车顺淄博市张店区张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正联装饰材料城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扣。经鉴定,被告人纪庆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31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纪庆东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纪庆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资料、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被告人纪庆东的供述及身份证明资料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庆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纪庆东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纪庆东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纪庆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崔洪栋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