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支付令(2019)内0423民督105号
申请人:霍某,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
申请人:图某,男,1988年1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申请人霍某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霍某称,2019年3月21日,被申请人从我处借取21000元,约定在2019年4月1日还清,借款到期,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0日还清,借款到期,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0日偿还10000元,剩余款11000元一直没有偿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向被申请人图某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图某偿还欠款11000元,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图某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霍某借款本金11000元。申请费25元,由被申请人图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如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立国
二O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聂贵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