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32民初3479号
原告:任某,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原告:蔡莎莎,女,199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原告:蔡某,女,200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汶上县。
法定代理人:任某,基本情况同上。
原告:蔡世春,男,194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原告:张言苓,女,194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被告:张延华,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被告:梁山县宪全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C7GWF19,住所地梁山县韩垓镇开河社区西。
法定代表人:闫宪全,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蔡莎莎、蔡某、蔡世春、张言苓诉被告张延华、王闯、梁山县宪全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蔡莎莎、蔡某、蔡世春、张言苓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登记在被告梁山县宪全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H×××××/鲁H×××××解放牌重型自卸半挂车一辆(价值200000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蔡莎莎、蔡某、蔡世春、张言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告梁山县宪全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H×××××/鲁H×××××解放牌重型自卸半挂车一辆(价值2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海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