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民申47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广元市大强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元大强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文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7469459326。
法定代表人:李云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晶,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龙海兵,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原审
被告:赵志平,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原审
被告:张泽宝,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原审
被告:四川九鼎红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汉昌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70898237X2。
法定代表人:杨炳银,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金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8124XK。
法定代表人:高建民,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
被告:中水电四局武汉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兴业路**江岸科技大厦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LOJ75G。
法定代表人:葛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广元大强公司与被申请人龙海兵买卖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2018)鄂0684民初178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广元大强公司申请再审称,1.张泽宝、赵志平并非是申请人公司的员工,与申请人没有任何表见代理的书面证据存在。本案中所涉的施工合同后均有法人授权委托书,但委托书均是伪造的,并且法定代表人李云勇的签名、公司公章都是假的;2.申请人虽然在法庭上认可了张泽宝、赵志平的行为是公司的行为,那是建立在曾经出具过一份授权委托书和公司在一份施工合同上盖过公章,并且以为就是他们依据这两份文件而实施的行为;3.张泽宝、赵志平不具有表见代理的要件而是冒用申请人的名义与众多材料商、机械所有人形成了各类合同法律关系,依法应不由申请人承担合同主体的法律责任。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2018)鄂0684民初1785号民事调解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对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该法条明确规定了民事调解书只有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才能申请再审,本案中并无该法条规定的情形存在,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广元大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广元大强公司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审判长 彭云飞
审判员 张 强
审判员 王启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罗伟伟
书记员曾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