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784执885号

焦玉明、安丘市新安街道汶北新村居民委员会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4-08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焦玉明;安丘市新安街道汶北新村居民委员会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4执885号

申请执行人:焦玉明,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被执行人:安丘市新安街道汶北新村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央赣路汶河特大桥北段。

法定代表人:郭振五,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玉明与被执行人安丘市××街道××村居民委员会(2019)鲁0784民初514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焦玉明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0784执8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栾玉成

审判员  王砚荣

审判员  于德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