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4执885号
申请执行人:焦玉明,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被执行人:安丘市新安街道汶北新村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央赣路汶河特大桥北段。
法定代表人:郭振五,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玉明与被执行人安丘市××街道××村居民委员会(2019)鲁0784民初514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焦玉明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0784执8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栾玉成
审判员 王砚荣
审判员 于德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