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13089号原告河南禹鼎物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闫鹏洋,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政三街。法定代表人康海浦。第三人河南非常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顾丽亚。
原告河南禹鼎物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非常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南禹鼎物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非常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禹鼎物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禹鼎物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河南禹鼎物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亚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孙凯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