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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7101行审3490号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李保根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22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李保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7101行审349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

法定代表人:彭高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佳佳,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李保根,男,195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云国土行处[2017]94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内容为第一、二、三项: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在白云区**地块处非法占用93平方米土地;要求被申请人限期拆除在白云区**地块处非法占用13平方米现状为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要求被申请人限期拆除在白云区**地块处非法占用8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8日作出云国土行处[2017]94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

被执行人:

一、要求李保根退还在白云区**地块处非法占用93平方米土地;

二、责令李保根限期拆除在白云区**地块处非法占用13平方米现状为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责令李保根限期拆除在白云区**地块处非法占用8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四、对李保根非法占用13平方米现状为农用地(有林地)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260元。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至今尚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云国土催告[2017]948号《土地行政处罚催告履行通知书》,催告被执行人继续履行该处罚决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第一项申请,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材料明确此土地退还的接收主体,故无法强制执行。 对于第二项、第三项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申请执行人并未查明被申请人建房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即对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处罚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上述情况未得到准确核实的情况下,准予行政强制执行可能损害被申请人家庭的基本居住权。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第二项、第三项处罚决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故本院不准予执行。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云国土行处[2017]94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二、三项决定。 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林锡宏

审判员  唐知莹

审判员  何 珺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曹慧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