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12民初3530号
原告:陈俊彦,男,汉族,1965年3月10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良,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福明,男,汉族,1960年2月11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陈俊彦与被告杨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陈俊彦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俊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俊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俊彦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何曙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杨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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