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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412民初3530号

3530陈俊彦与杨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1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俊彦;杨福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12民初3530号

原告:陈俊彦,男,汉族,1965年3月10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良,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福明,男,汉族,1960年2月11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陈俊彦与被告杨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陈俊彦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俊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俊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俊彦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何曙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杨永强

书 记 员 程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