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1502执115号

吴锐锐、张南、王兰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锐锐;张南;王兰;赵杰;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502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吴锐锐,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执行案号:(2019)川1502执155号。

申请执行人:张南,男,1974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执行案号:(2018)川1502执1584号。

被执行人:王兰,女,195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赵杰,男,195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象鼻产业园区三支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208908536T。

法定代表人:王兰,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吴锐锐、张南等人与王兰、赵杰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中,查明上述案件的被执行人系同一人,为便于案件统一管理和执行,本院决定将上述案件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2019)川1502执155号案件并入2018)川1502执1584号案件统一执行; 二、终结(2019)川1502执1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雪功

审判员  牟冬勤

审判员  邓以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李雄

书记员张茂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