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922执27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杨石金,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 被执行人范晓梅,女,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 申请执行人杨石金与被执行人范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桂0922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9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范晓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355000元及利息,负担受理费6625元、执行费52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土地、房产、工商、车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部门的财产进行查询,2019年4月11日扣划被执行人范晓梅存款28679.92元,2019年4月30日扣划被执行人范晓梅存款2991.56元共31671.48元(已支取)。除此外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雄军
审判员 陈 晟
审判员 邱玉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龙智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