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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802执4566号之二

郭冬炜、翁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0-30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冬炜;翁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802执45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郭冬炜,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翁宇,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本院2018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郭冬炜与被执行人翁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802民特349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80000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龙岩市新罗区(房产证号:20××12号),并进行了评估和拍卖,2018年10月29日,买受人杨义以人民币866700元的最高价竞得,但由于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已进行改建,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最终,买受人退还购房款,目前,该房屋无法进行拍卖。另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  文  聪

审判员 陈    进

审判员 林  爱  芸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爱珠(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