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225执491号 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沈贞义,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沈贞义罚金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的(2018)桂1225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沈贞义应缴纳罚金2000元。因被执行人沈贞义未主动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9年5月14日移送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在本辖区内有车辆登记记录和房地产登记记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依法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瑞营
人民陪审员 谢继朗
人民陪审员 潘常璨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梅昌雄
书记员银帮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