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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民终1821号

李江涛、李磊、昌乐县汇达汽修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0-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李江涛;李磊;昌乐县汇达汽修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终18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江涛,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磊,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汇达汽修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军,昌乐五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昌乐县汇达汽修厂,住所地:昌乐县盐运站院内。 经营者:李磊,身份同上诉人李磊。 上诉人李江涛因与上诉人李磊、被上诉人昌乐县汇达汽修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18)鲁0725民初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涉案货车交付维修后起火燃烧,该起火原因应予查清,如不能查清则依法分配举证责任,并妥善处理火灾造成的损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18)鲁0725民初1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江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李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朱奉纲

审判员  冯海玲

审判员  高 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