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桂0881刑初32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德林,男,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桂平市。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羁押,同年2月13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9]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德林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德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梁德林在桂平市个练车场处,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出售一小包毒品给徐某。双方交易完毕即被公安民警人赃并获。公安民警从徐某身上缴获净重0.4克的毒品可疑物一小包,从被告人梁德林身上缴获现金人民币300元,从乘坐的车辆缴获净重1.05克的毒品可疑物八小包。经鉴定,从徐某以及被告人梁德林处缴获的毒品可疑物均检出海洛因。以上事实,被告人梁德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材料、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证人徐某的证言,被告人梁德林的供述,检验鉴定报告、勘验笔录、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德林明知是毒品而出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德林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德林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德林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梁德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德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2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梁德林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300元,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周小滟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韦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