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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9006刑初201号

谢文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天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谢文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9006刑初20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文波,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天门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10月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被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28日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辩护人梅利娟,湖北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谢木占,湖北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天检刑诉〔2019〕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文波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文波及其辩护人梅利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17日6时许,被告人谢文波在本市竟陵办事处湾坝村其家中通过微信收取毒资的方式,向马某1售卖了人民币300元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同年2月19日10时30分许,谢文波在本市经济开发区南洋大道万豪酒店门口,以人民币500元向马某1售卖8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两小袋甲基苯丙胺晶体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谢文波身上和其所驾驶的小汽车上查获并扣押疑似毒品11.22克。经提取谢文波尿液进行甲基安非他命检测试剂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经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上述所扣押疑似毒品提取的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谢文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认罪认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文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毒品称量记录、毒品提取检材记录、入库登记单、聊天记录、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马某1的证言,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尿液检测笔录,被告人谢文波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文波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文波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后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其系累犯且系再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文波认罪认罚,有吸食毒品习惯,毒品系在公案机关控制下交易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谢文波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文波所贩卖的部分毒品系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交易,相关毒品未流入社会,且被告人谢文波具有吸毒情节,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文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2026年2月1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对扣押在案的11.22克毒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扣押在案的其中300元人民币作为追缴被告人谢文波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军波

人民陪审员  高文华

人民陪审员  李爱美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任浩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