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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执978号

胡忠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忠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9)浙0324执978号被拘留人胡忠确,男性,住永嘉县本院在执行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与胡忠确、朱琼琼、胡忠正(2019)浙0324执97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胡忠确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