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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03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孙辉与被执行人封金山、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辉;封金山;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503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孙辉,男,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被执行人:封金山,男,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被执行人: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

法定代表人:封金山,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孙辉与被执行人封金山、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大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辉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简少凡

审判员  李建林

审判员  徐 韬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燕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