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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5刑初614号

被告人周岳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1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当事人
周岳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15刑初614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岳伟,男,汉族,1994年10月11日出生。因本案于2018年11月9日被决定刑事拘留(上网追逃),2019年3月7日被抓获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宁江检诉刑诉[2019]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岳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连锁经营”组织不生产销售商品、不提供服务,系“拉人头”式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该组织规定,参加者必须缴纳人民币(下同)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最高缴纳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并宣传投资69800元,回报可达10400000元。该组织实施五级三晋制,参加者根据自己购买及发展的下线购买的“份额”层层累计提升级别,并收取返利。该组织将成员分散到团队及团队下属经理室进行管理,团队及团队下属经理室由老总领导,经理室内设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窗口、能力总管、经晨窗口等职务,负责经理室的运转。 2017年以来,被告人周岳伟加入“连锁经营”传销组织,且该组织层级已达3级以上,组织成员已达30人以上。被告人周岳伟担任自律配合职务。2019年3月7日,被告人周岳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岳伟具有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岳伟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岳伟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岳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岳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19年10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洪超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 助理  刘 敏 见习

书记员  常 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