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6民初10659号
原告:佛山市汉能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高赞工业区高桂路北六路**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82942355L。
法定代表人:黄国新,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山市三一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7911474T。
法定代表人:叶家泽。
被告:叶家泽,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原告佛山市汉能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三一电器有限公司、叶家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因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中山市三一电器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欧阳永本
人民陪审员 梁 琼 绮
人民陪审员 张 杰 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 敏 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