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7101行审351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00MB2C91103Q。
法定代表人:彭高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佳佳,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冯新乾,男,196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云国土行处[2017]11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内容为:
一、责令被执行人退还在白云区**地块处非法占用的3267平方米土地;
二、没收被执行人在白云区**地块处非法占用1334平方米规划为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拆除在白云区**地块处非法占用1933平方米规划为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四、对被执行人非法占用1271平方米现状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2710元;对非法占用1996平方米现状为农用地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39920元;合计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伍万贰仟陆佰叁拾元整(¥52630)。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第一项“责令被执行人退还在白云区**地块处非法占用的3267平方米土地”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材料明确此土地退还的接收主体,故无法强制执行。对于第二项“没收被执行人在白云区**地块处非法占用1334平方米规划为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材料明确此土地没收的接收主体,故无法强制执行。对于其他几项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可予以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不准予强制执行云国土行处[2017]11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 二、不准予强制执行云国土行处[2017]11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 三、准予强制执行云国土行处[2017]11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项,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拆除在白云区**地块处非法占用1933平方米规划为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四、准予强制执行云国土行处[2017]11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四项,责令被执行人缴纳非法占用1271平方米现状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2710元;责令被执行人缴纳非法占用1996平方米现状为农用地的土地每平方米20元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39920元;合计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伍万贰仟陆佰叁拾元整(¥52630)。 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林锡宏
审判员 唐知莹
审判员 何 珺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曹慧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