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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执2228号

李敬文、陆敏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1-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敬文;陆敏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执2228号 申请执行人李敬文,男,199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钟亲元,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陆敏帅,男,199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本院在执行李敬文与陆敏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敬文于2019年4月2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陆敏帅给付执行款人民币39406元,执行费人民币49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行为与执行措施有: 1、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与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书等法律书函,但其仍未实际履行。 2、于2019年4月2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浙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控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其财产状况为: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仅有微额银行存款,且你方申请不予以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陆敏帅名下有不动产、车辆、证券、股权等财产的登记信息。 3、于2019年6月4日对被执行人陆敏帅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陆敏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敬文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亦表示认可。因被执行人暂无法清偿本案全部债务,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债务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且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波

人民陪审员  洪子明

人民陪审员  潘海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代

书 记员  王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