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5民初4782号 反诉人:KOTINDOINTERNATIONALCO,LTD,住所地塞舌尔共和国。
法定代表人:李秋芬(LEECHIU-FEN)。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荣新,江苏润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6月4日,本院收到KOTINDOINTERNATIONALCO,LTD.的反诉状。反诉人KOTINDOINTERNATIONALCO,LTD.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许全男、王建萍提供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要的土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图纸,建设工程验收材料;2、许全男、王建萍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许全男、王建萍与反诉人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约定反诉人向其购买股权,其保证房屋建造手续合法,并协助办理厂房产权登记手续,但其未履行义务,故提起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案情,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之间并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对反诉人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反诉人可另行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对KOTINDOINTERNATIONALCO,LTD.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
审 判 长 万玉明
人民陪审员 张菊珍
人民陪审员 缪长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