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民初4054号
原告:李长军,男,1969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告:徐西亮,男,1962年12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原告李长军与被告徐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长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德宝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翠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