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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82民初4054号

李长军与徐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长军;徐西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民初4054号

原告:李长军,男,1969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告:徐西亮,男,1962年12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原告李长军与被告徐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长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德宝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翠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