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9001民初4027号
原告:赵小婷,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济源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济源市第二行政区**楼**。
法定代表人:安东利,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涛,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济源市第二行政区**楼。
法定代表人:刘万玉,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世勇,济源市城乡建设局科长。
原告赵小婷与被告济源市交通运输局、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赵小婷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婷撤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计144元,由原告赵小婷负担。
审判员 王苗苗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吴小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