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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9001民初4027号

赵小婷与济源市交通运输局、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小婷;济源市交通运输局;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9001民初4027号

原告:赵小婷,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济源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济源市第二行政区**楼**。

法定代表人:安东利,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涛,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济源市第二行政区**楼。

法定代表人:刘万玉,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世勇,济源市城乡建设局科长。

原告赵小婷与被告济源市交通运输局、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赵小婷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婷撤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计144元,由原告赵小婷负担。

审判员  王苗苗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吴小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