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02民初1505号之一
原告:高某,男,1996年9月24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告:李某1,女,1995年12月27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告:李某2(系李某1之父),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告:国某(系李某1之母),女,1971年5月7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
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1、李某2、国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作出(2019)鲁0302民初150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李某1、李某2、国某的财产在价值9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现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某1、李某2、国某的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勾 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姚丽代理
书记员 相建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