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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1民初11674号

张东坡与祁建康、姚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东坡;祁建康;姚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91民初11674号

原告:张东坡,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祁建康,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姚婷,女,1987年4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张东坡与被告祁建康、姚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东坡委托代理人李晓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祁建康、姚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东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并从2018年12月20日起按月息2%计算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9日,二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同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还款日期,同日原告向被告姚婷62×××85银行卡转账100万元。2018年12月11日,被告祁建康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8年12月20日偿还原告借款,如未按约定偿还借款,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并按月息2%向原告承担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针对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有:借条、保证书及银行转账流水。被告祁建康、姚婷既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9日,祁建康、姚婷共同向张东坡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张东坡现金100万元”。同日,张东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姚婷账户打款100万元。针对上述100万元借款,2018年12月11日,祁建康出具保证书,承诺在2018年12月20日前偿还张东坡的100万元借款,并按月息2分偿还利息。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祁建康出具的借条、银行转账流水、保证书及庭审笔录等,可以认定原告张东坡与被告祁建康、姚婷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祁建康、姚婷借款后未及时还款,对形成本案的纠纷,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对张东坡要求祁建康、姚婷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请求,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张东坡要求祁建康、姚婷按月息2%标准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以100万元为本金,从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标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祁建康、姚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东坡借款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按月息2%标准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祁建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260元,由被告祁建康、姚婷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判员  苏占卿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田宇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