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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81执1705号

汤维兵,郭发来,周浩执行通知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1-05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汤维兵,郭发来,周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皖0181执1705号 郭发来、周浩: 你/你单位与汤维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1民终6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汤维兵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本案执行标的:郭发来21565.67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525.00元; 周浩16174.25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705.00元; 公告费0.00元、保全费0.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490.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巢湖支行 账户名称:巢湖市人民法院 账号:13×××24 特此通知。 执行员 倪 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朱小云 联系人:倪涛联系电话:0551-821××××1 本院地址:安徽省巢湖市健康东路邮编:2380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