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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3执恢1327号之一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高正伟、刘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高正伟;刘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113执恢13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正伟,男,汉族,1984年5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横山县。被执行人刘能,女,汉族,1985年8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横山县。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高正伟、刘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正伟、刘能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高正伟、刘能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嗣后经本院依法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工商、房产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高正伟名下陕KCT8**号汽车车辆档案手续,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本院处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相关情况。鉴于上述情况,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杨明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措施。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受偿53364.16元及利息,未受偿53364.16元及利息,综上所述,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陕0113执恢13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奕鹏

审判员  张 哲

审判员  吴 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瑞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