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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422执444号之一

肖顺元与袁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四川省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肖顺元;袁华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422执4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肖顺元,男,彝族,1968年7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执行人:袁华,男,汉族,1972年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盐边县人民法院(2018)川0422民初135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袁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华在中国工商银行230232410100493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91.4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尤续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