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黔0330执异24号

袁仁礼、张雪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09-29
所属地区
贵州省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仁礼;张雪峰;袁玉霞;罗小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30执异24号异议申请人袁仁礼,男,汉族,生于1950年8月22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申请人张雪峰,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10日,贵州省习水县人,现住习水县。被申请人袁玉霞,女,汉族,生于1974年9月24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申请人罗小红,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2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本院在执行罗小红等申请执行张雪峰、袁玉霞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案外人袁仁礼于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异议申请人袁仁礼称:异议申请人袁仁礼于2009年3月15日以272600元现金购买被申请人张雪峰位于习水县左边的三个门面两个净身。但因被申请人张雪峰与申请执行人罗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张雪峰于2019年5月7日电话通知异议申请人送钥匙回去开门,习水县人民法院要测量异议申请人已经购买的房屋,经查申请执行人罗小红在与张雪峰的民间借贷中抵押的门面未包含异议申请人购买的左边三个门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特向习水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法院核实后依法裁定中止原案的执行,停止拍卖,保护异议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本院查明:2018年11月罗小红等持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要求强制执行张雪峰、袁玉霞,要求被执行人张雪峰、袁玉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雪峰位于习水县住房。2019年5月21日案外人袁仁礼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法院裁定评估拍卖的本案涉案房屋系其在被执行人张雪峰、袁玉霞手中购买,并向法院提交了载有被执行人张雪峰签名的《收条》及《房屋转让协议》各一份。在审查过程中,异议申请人袁仁礼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撤销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袁仁礼撤销异议申请是其个人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案外人袁仁礼撤销异议申请,本案审查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向江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袁壁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