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30执844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重庆市潼南县人,住重庆市潼南县。被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3月17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申请执行人刘军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黔0330民初17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申请人应于2019年1月25日前向申请人刘军支付欠款10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刘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拒不到庭配合调查,且外出后下落不明,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全部债务清偿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至今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黔0330执84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军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母建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