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1329号
申请执行人:张润芳,女,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安徽钰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望江西路**创新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92183R。
法定代表人:王飞飞。 本院在执行张润芳与安徽钰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钰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钰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162元[其中支付工资25874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88元]或查封、扣押、变价、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峻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马晋超
书记员卢鹏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