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5民初8005号
原告:马超,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住大兴区。
被告:刘晓东,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徐树丽,女,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山西众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长治路****。
原告马超与被告刘晓东、徐树丽、山西众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马超诉称,(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刘晓东、徐树丽、山西众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概述异议内容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异议不成立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刘晓东、徐树丽、山西众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68980.00元,由被告刘晓东、徐树丽、山西众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志
审 判 员 任喜堂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莫嘉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