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022执1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油江路**。
负责人:冉永涛,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胡安军,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被执行人:杜凡,女,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被执行人:周友权,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被执行人:王安平,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安军、杜凡、周友权、王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胡安军、杜凡、周友权、王安平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鄂1022执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华忠
审判员 刘庆娟
审判员 龙中贵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晓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