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民初10778号原告广州市存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濂泉路**自编**大院自编**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3313728887。法定代表人黄启华。委托代理人黎恒鸿,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宝信达名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汽配城****信用代码91440300342940780B。法定代表人向祥国。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存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黎恒鸿、被告深圳市宝信达名车维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祥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家经工商登记,主要从事汽车零配件批发与销售、商品批发贸易与零售贸易、货物进出口的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9月5日至2018年9月20日期间被告连续向原告采购汽车配件等货物,并约定以货到付款的方式结算货款,原告已依约按时按量向被告交付了全部汽车配件等。但截止今日,被告尚拖欠原告2018年9月5日至2018年9月20日期间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4754元未付。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共计人民币壹万肆仟柒佰伍拾肆元(小写:1475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的利息(逾期利息以14754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2019年3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为止);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不认识原告,不知道原告为什么起诉被告,被告没有与原告做过生意,原告陈述是货到付款的方式,是跟谁约定的?而且货出了,款为什么没有收到,而且货发出后没有收到款,为什么还要继续发货?何况被告也没有收到这些货。故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2018年9月5日至2018年9月20日,原告公司员工欧饶年(QQ号码28×××13)在QQ上与被告公司员工向敏(QQ号码49×××07,QQ名称“宝信达”)约定,由被告连续向原告采购汽车配件等货物,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期间货款总计人民币14754元,原告已依约交付了货物,但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QQ聊天记录、销售清单、律师函及快递单、情况说明、员工欧饶年任职证明、欧饶年身份证复印件作为证据。庭审中,被告确认收到过原告发出的律师函,但并不清楚律师函陈述的内容。对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被告均不予认可,原因如下:1、被告从未申请过QQ号码,公司也没有向敏这个员工,QQ聊天记录不能代表是被告的行为;2、销售单没有被告员工签名,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签收了货物;3、不认识欧饶年,没有与欧饶年做过生意。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亦不足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理由如下:
一、原告提交的QQ聊天记录未经固定化,被告对该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亦不予认可,原告亦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
二、原告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被告收到了货物,被告亦不承认收到过原告的任何货物。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市存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4元,由原告广州市存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冲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秀秀(兼)
书记员 王 昭 贤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