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赣0821执807号

黄懿、安福县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3-1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采矿权纠纷
当事人
黄懿;安福县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821执807号申请执行人黄懿,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安福县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平都镇沿江北岸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96850933946D。法定代表人杨喜光,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懿与被执行人安福县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矿权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安福县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黄懿支付3105996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645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3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3775元,但被执行人安福县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安福县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房屋及店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福县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福县城北公园路西侧、沿江路东侧天喜家园4栋1、2层商铺101、102、103、104、105室不动产权证号为赣(2019)安福县不动产权第××号、第0004672号、第0004673号、第0004674号、第0004675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晓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彭春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