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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322执1522号

马志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0-21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马志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18)鲁0322执1522号

被执行人:马志杰,男,199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本院在执行马志杰罚金一案中,于2018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马志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8年12月14日、2019年6月1日通过线上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马志杰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通过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马志杰无可供执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2018年12月17日,本院依法将马志杰限制高消费。 现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志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多次查找被执行人无果,申请执行标的25000.00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翟承俊

审判员  孙爱民

审判员  孙玉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亚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