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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民申1845号

王忠双、大庆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忠双;大庆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民申18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忠双,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英男,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亚男,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庆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火炬新街**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金燕,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王忠双因与被申请人大庆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6民终26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忠双申请再审称,《购房认购书》性质应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美亚公司在与王忠双签订合同直至起诉之前也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因此,王忠双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有法律依据。二审判决已认定双方的《购房认购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以一方已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已经接受,应视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合同成立并生效,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购房认购书》后,王忠双交付了部分认购款,直至美亚公司向王忠双交付房屋及王忠双支付全部房款时,虽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但依据《合同法》规定,一方已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已经接受,应视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合同成立。因美亚公司将涉案房屋及车库已交付王忠双,王忠双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已进行装修,且美亚公司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美亚公司逾期取得预售许可亦未对其造成可得利益损失,因此,二审判决认定合同有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忠双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秀华

审判员  张静姝

审判员  孔祥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束远光

书记员何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