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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21执544号

张成辉、张秀玲、砀山县梓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05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成辉;张秀玲;砀山县梓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稿) (2019)皖1321执544号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砀山县梓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成辉、张秀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成辉、张秀玲(身份证号码:342221190000××××××××)在你处支付宝账号11×××11的存款0000元,请暂停支付一年(自2018年1月日起至2019年1月日止)。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 附:(2019)皖1321执544号裁定书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批准人 经办人李世强 此联入卷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协 助 冻 结 存 款 通 知 书 (2019)皖1321执544号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砀山县梓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成辉、张秀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成辉、张秀玲(身份证号码:342221190000××××××××)在你处支付宝账号11×××11的存款0000元,请暂停支付一年(自2018年1月日起至2019年1月日止)。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 附:(2019)皖1321执544号裁定书 二O一九年六月四日 联系人:李世强联系电话:180××××3099 本院地址:砀山县砀城镇政务新区砀山县人民法院 邮编:23530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回执)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你院(2019)皖1321执544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收悉。被执行人张成辉、张秀玲(身份证号码:342221190000××××××××)在我处支付宝账号11×××11存款应冻结元,已冻结 元,未冻结元,原因为。 此复 二〇一八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321执544号

申请执行人:砀山县梓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御都星城开阳星居110。。

被执行人:张成辉,男,中国(大陆)籍,1981年3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朱楼镇大房行政村大房村**;张秀玲,女,中国(大陆)籍,1981年3月18日出生,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朱楼镇大房行政村大房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砀山县梓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TDH04BGR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成辉、张秀玲未履行砀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1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成辉、张秀玲在支付宝账号11×××11内的存款人民币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李世强

审判员张林霞

审判员王伟 二O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王健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