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7101行审350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
法定代表人:彭高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佳佳,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凤和村新庄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凤和村
负责人:曹绍和。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云国土行处[2017]81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内容为:
一、责令被执行人退还在白云区人和镇凤和村新庄经济合作社“塘边塘”(土名))地块处非法占用的590平方米土地二、责令被执行人缴纳非法占用590平方米现状为农用地的土地每平方米20元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元整(¥11800)。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第一项“责令被执行人退还在白云区人和镇凤和村新庄经济合作社“塘边塘”(土名))地块处非法占用的590平方米土地&rdquo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材料明确此土地退还的接收主体,故无法强制执行。对于其他几项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可予以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不准予强制执行云国土行处[2017]81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 二、准予强制执行云国土行处[2017]81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项,责令被执行人缴纳非法占用590平方米现状为农用地的土地每平方米20元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元整(¥11800)。 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林锡宏
审判员 唐知莹
审判员 何 珺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曹慧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