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421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张雁,男,1967年6月0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凤台县杨村镇曾圩村村民委员会,(原凤台县杨村乡曾圩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杨村镇曾圩村。组织机构代码109054552-B。
法定代表人:曾林,该社区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9)皖0421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凤台县杨村乡曾圩村社区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凤台县(杨村乡曾圩社区村民委员会)在银行有存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凤台县杨村镇曾圩村民委员会(原杨村乡曾圩村民委员会)账号2000X********00018在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 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梁亚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