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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9005民初1092号

海南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庞春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文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海南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庞春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05民初1092号

原告:海南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路**中科院北附楼**。

法定代表人:邱祥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兴,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春霞,女,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海南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庞春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海南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周希军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南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曼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云明慧

书 记 员 符策垠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