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102民初1905号
原告:河南润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漯舞路与嵩山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会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飞,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建伟,男,汉族,1967年5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润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源公司)与被告康建伟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润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与康建伟签订《汽车分期还款协议》,同期康建伟还与工商银行签订信用卡分期还款协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该条项所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不仅指原告请求的标的额要具体,而且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也要清晰、明确,不能杂糅不清。本案中,润源公司既认为康建伟违反了《汽车分期还款协议》的约定,请求康建伟支付违约金,又以康建伟不履行与工商银行签订的信用卡透支分期还款协议为由,向康建伟追偿其垫付的分期手续费。经本院释明后,润源公司仍不能明确其提起本案的请求权基础,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河南润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189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宋伟 更多数据: